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0]第001号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699号文批准征收土地19.121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详见用地红线图 西:详见用地红线图
南:详见用地红线图 北: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西天尾镇林峰村水田1.9332公顷,三山村水田11.0889公顷、旱地0.1943公顷、果园5.5557公顷、设施农用地0.0928公顷、坑塘水面0.239公顷、农村居民点0.017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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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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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水田 |
13.0221 |
18万元/公顷 |
27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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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0.1943 |
15万元/公顷 |
22.5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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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地 |
果园 |
5.5557 |
11.7万元/公顷 |
9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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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点 |
0.0174 |
2.7万元/公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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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3318 |
9万元/公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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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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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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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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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天尾镇 |
林峰村、三山村 |
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15日 |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征迁部 |
2010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20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