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0]第002号
二0一0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0]8号文批准征收土地7.440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09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西天尾镇后卓村果园0.5167公顷、溪白村水田1.6573公顷、果园0.65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12公顷,镇海街道办事处英龙居委会果园0.7927公顷,黄石镇黄石居委会水田0.1071公顷、果园0.1383公顷、建制镇0.2445公顷、其他土地0.0272公顷,拱辰街道办事处莘郊村水田2.3356公顷、农村道路0.0141公顷;荔浦村水田0.6293公顷、 果园0.14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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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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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水田 |
4.7293 |
18万元/公顷 |
27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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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地 |
果园 |
2.2439 |
11.7万元/公顷 |
9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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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 |
0.2445 |
2.7万元/公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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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1953 |
9万元/公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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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 |
0.0272 |
2.7万元/公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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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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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告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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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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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街道办事处 |
英龙居委会 |
201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23日 |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征迁部 |
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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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天尾镇 |
后卓村、溪白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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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镇 |
黄石居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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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辰街道办事处 |
莘郊村、荔浦村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